政見15. 關於司法改革,建立公平正義的審判制度在台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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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體系普遍存在台灣人民所不信任,亦因此台灣人民長期以來認定台灣的法律不能充分地保障人權。因此,台灣的司法制度的改革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排除法官之獨斷獨行,亦即法官之獨裁審判,減少與台灣民情背離之脫序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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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本人就任總統後即速推展學習建立美國的司法的陪審團制,讓台灣的法官獨裁審判之現象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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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法官僅做審理的工作,而實際認定有罪與否的權責在陪審團身上,由多數決的方式,更符合現代民事的精神。況且在審理過程透明化,因有陪審團的見證,可以減少不公平現象的產生。
政見16. 關於公務員貪污、瀆職徹底全面杜絕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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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廉政署是反貪污的主力。因此廉攻署應直隸總統府管轄。但總統本人絕不能擁有指揮辦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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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廉政署的運作完全獨立,其職權超越五院的司法檢調和監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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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的主要作人員,即組成份子、調查人員、檢察官和法官,係由社會公正人士和學者專家組成。任期制,採工作合約方式聘用,業務性質業績掛帥,高獎金,但不具公務人員之資格。此一人員聘用辦法係學自香港的ICAC,方可避免同流合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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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的ICAC設計出不隸屬於港府的任何政府單位,ICAC人員並非公務員,用此種方式切斷政府官僚體系的人情壓力和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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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並增訂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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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因貪污犯罪所得在台幣1億元以上者,應處以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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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重典是唯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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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修法工作的推展,可請第三勢力的社會民主黨負責人范雲女士及綠黨的召請人陳根正先生及其他社會運動團體聯合推動。或在立法院或在用公民投票法,以公民投票立法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即可徹底肅清台灣嚴重的貪污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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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追溯期可長達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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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的調查報告及數據應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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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嫌疑犯得組織特別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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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所決定的處罰定罪的執行則授權現有的執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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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查緝財產來源不明罪。絕不允准台灣官員說些不清不楚的話語敷銜了事,以「5年內財產增加幾千萬是很正常的事」,然後沒有任何政風單位膽敢出面調查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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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廉政署的設置,其功能關鍵應該是業務是否獨立而不為任何外力干涉。確保可以獨立行使職權,絕不受政治力的干預。具體的、清楚的獨立行使職權的配套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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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風,不論國民黨的執政或民進黨8年的執政,貪污犯罪始終無法被杜絕,關鍵在於中央的政府的最高首長,包括李登輝先生、陳水扁先生、馬英九先生的決心都不夠,自身金權掛勾,「上樑不正下樑歪」,水清無魚,致使在台灣雖已發生政黨有了輪替執政。但貪污犯罪在台灣還是根絕不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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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至下整併所有反貪單位,包含監察院、特偵組、廉政署、檢調單位、各級政風單位,重新確認責任區域,防止「三個和尚沒水喝」的窘境發生,而相互推責。致使貪污犯罪,永遠無法清除。台灣人民受害,永無完了。
政見17. 關於勞工政策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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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拼勞工的人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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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著手修改,公司法、勞基法強制列入,公司董事會必須有1/5的工會的代表,為公司董事會當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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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勞基法「終止責任制過勞死亡之條款」,「終止派遣工,終止責任制,雇主如有違反列處罰條款」,強制入列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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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勞基法「有關工時計算部份以單周40小時,週休2日制」,強制列入勞基法,方可比照公務人員的全面周休2日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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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法、修改勞基法「公司有盈餘必須強制回饋給勞工」的規定,強制列入公司法、勞基法之條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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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法、修改勞基法,強制列入「強制規定公司董事會應與工會代表,協商利潤分享的計劃」,並強制列入「如公司董事長拒絕與工會代表協商利潤分享的計劃,則公司盈餘之半數,政府有權強制征收,再移轉至勞工」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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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社會經濟狀況是:台灣的勞工薪水階級員工的薪資所得,比起10多年前不升反降,全球競爭力大師麥可波多也對台灣低薪、年青人月薪22K的狀況表示不可思議,長期低薪且又物價長期猛漲不少,已變成台灣勞工薪水階級的員工最大的夢魘、最大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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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公司財團營運獲利,仍是勞資共同打拼的成果,公司財團所獲的利潤所享的利益,不該由資本家或少數經營高層獨享,事關社會的公平正義,勞工絕不可退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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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旦公司團財團資本家的獨佔利潤的心態,不予改變。則本參選人一旦被推舉為總統當選人必將督促修改公司法、勞基法之上述要求,並督促將財團公司代表移送法院予以刑罰判處處罰,以返社會的公平正義,以落實本總統參選人的勞工政策之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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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禁止使用勞動派遣,嚴禁藉勞務採購承攬及外包規避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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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勞動派遣,反對放寬定期契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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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勞動派遣落日條款,兩岸內將派遣工轉為正式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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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刪除人力派遣量細類,禁止派遣公司訂定兩年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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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政府、企業財團干預工會運作,停止工會業務,撤免工會幹部,解散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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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資格和選舉方式由工會章程規範,非典型勞工有權加入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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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會維持強制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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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有權組織工會,不應有任何限制。